被處罰單位:廣東金易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
地址(住所):廣州市天河區科韻北路5號703房
法定代表人:徐運發 電話:131****0838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91440106MABMH7LL41
案由:拖欠工資
認定的事實:未按我局作出的《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》(清城人社監字〔2025〕第50號)的要求依法支付欠薪,違反了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三條“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。”之規定。
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、理由、依據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。你單位于11月11日向我局書面提出陳述申辯,11月18日我局向你單位作出《關于廣東金易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陳述申辯的答復》,不予采納你單位的申辯意見。
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,按照《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(第二版)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(一)項和第(二)項之規定,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。
現依照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三十條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對有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或者第(三)項規定的行為的,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:...(二)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,隱瞞事實真相,出具偽證或者隱匿、毀滅證據的;(三)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;...”之規定,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:
罰款人民幣貳萬元(小寫:20000元)。
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《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(電子)》要求繳納罰款,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。逾期不繳納的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,本決定書不停止執行。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25年11月18日